作者:刘晓群
商河的李先生来电咨询:去年8月我和朋友出现一起欠款纠纷,经商河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我胜诉,对方需支付我本金加利息共计1.2万多元。对方不服上诉了,但因为没交上诉费,法官通知我判决生效了。法院判决后到现在有一年多的时间,对方始终没有履行,我现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没有超过期限?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现在申请执行没有超过执行期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实体权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但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根据《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解释》第九十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李先生与朋友之间属于民事纠纷,所以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现在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王怀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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