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晓群
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刘新安)因急需用钱,商河县市民李伟向王亮借了5万元钱,双方约定,一个月后,李伟要归还本金5万元以及33万元利息。到期后,李伟无钱还款,王亮在今年7月3日把李伟起诉到商河法院。法院审理后不予支持高额利息,判决李伟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4732元。
据王亮陈述,李伟经营煤炭生意,当时声称有一笔生意,可以赚3000万元,因为手头资金紧张急需用钱,2011年7月16日向王亮借款5万元,约定当年8月16日前还款,利息33万元,并且写下欠条。而到期之后,别说33万元利息了,连5万元的本金,李伟都没有归还。王亮提起诉讼,将李伟告上法庭,讨要自己的38万元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标准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属于“高利贷”行为,对超过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本金5万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为24732元,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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