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晓群
夫妻离了婚,原本就是“各走各的路”,谁也不欠谁的,然而商河县的石某在离婚数月之后,还是被裹进了一笔借款纠纷之中。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石某与前妻梁某共同还款2万元。
今年6月,梁某和丈夫石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手续。按约定,房产归妻子梁某所有,梁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8月,债权人张某找到梁某。梁某称已与石某协议离婚,钱是石某借的,与其无关。债权人找到石某后,石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协议书,称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债务由女方承担,自己已没有义务还此债务。债权人无奈,于今年9月将石某与梁某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石某与梁某共同偿还借款2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辩称,借款应由前妻梁某独自偿还,自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他表示,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债务的处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女方则辩称,在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石某因购买房屋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元,离婚后,此款应由前夫石某偿还。
法官说法
办理案件的商河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债权债务做出约定及对财产做出处分,且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需遵守。但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债权人。在本案中,两被告离婚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张某。张某可以要求石某和梁某两人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石某在承担责任之后可向梁某追偿。
目前,此案判决已经生效,石某和梁某经协商,共同偿还了欠款。(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纪鹏飞 尹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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