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晓群
┬ 叙述者 /商河县人民法院 史秀兰
一般情况下,在民事诉讼
活动中,在人们的习惯意识里,
一张与案件有关联的正式发票
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赔偿,某些
人确实也因此得到了“实惠”。但
一张不能证明费用合理存在的车辆维修发票,还是要靠我们技术室法官们的“深查细究”、依法评估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去年8月,技术室接收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鉴定要求是对山东某纺织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一开始,此案并没有引起我们的注意,等按有关评估程序选择了评估机构,法庭移交材料时,我们才发现勘验现场(车辆撞击原貌)已不存在。山东某纺织公司只提供了一张维修发票,这样就使一起本来很普通的车损评估变得有点复杂了。
原来,作为原告的山东某纺织公司在被告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只向法庭提供了一张3万多元的维修发票。被告李某认为,发票“水分”太多,但苦于没有证据,有点“哑巴吃黄连”的感觉,情绪很是激动。在法庭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李某提出了评估申请。就此情况我们向评估机构如实告知,评估机构以不完全具备评估条件为由,连声拒绝不收此案。我们也只好和法庭联系退鉴事宜,但和法庭沟通后,他们坚决不同意退。因为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几次都调停不下,仅凭一张发票判决又依据不足,退回去此案根本无法处理。
为了案件能准确及时地处理,我们只能和法庭办案人员积极寻找对评估有价值的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方联系和查找,我们终于在交警队的案卷中找到了双方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一些现场资料照片。依法调取后,我们又和评估机构联系。在我们的“软(硬泡”下对方接受了委托,经过验证、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程序,最终,山东某纺织公司的车损评估价值被确定为21000元。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不久后,法庭办案人员告诉我,案子已经调解了,原告山东某纺织公司无话可说,被告李某连声说法院真是个伸张正义的地方。
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处理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并且实质上会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我们技术室秉承的办案原则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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