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梅:
你于2014年5月4日起无故旷工至今。现根据单位与你签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结合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枣庄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之有关规定,从今日起,滕州市东沙河镇卫生院与你解除聘用合同。
限你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滕州市东沙河镇卫生院办理交班及其他手续,逾期不到,后果自负。
滕州市东沙河镇卫生院
201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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