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实秋与李武(均为化名)是战友。2012年11月14日下午3点左右,李武在家中往墙上砸钢钉挂结婚照时,钢钉崩断将在一旁帮忙的马实秋的右眼打伤。李武及马实秋的家人当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在治疗过程中,李武支付大部分医药费,但马实秋的眼睛一直没有恢复好,经鉴定,马实秋右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马实秋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各项费用19万余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马实秋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义务帮工的事实,故本案案由应定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定双方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各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又上诉,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冯瑜 通讯员 陈宜森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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