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宁津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以及当事人所在乡镇负责人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本报讯(记者 董建新 通讯员 崔秋芬 赵琳)近日,宁津县宁津镇村民王某受雇到商河县运货期间,不幸心脏病发作死亡。后王某亲属向雇主要求经济赔偿,因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双方情绪都异常激动,冲突一触即发。在这种情况下,宁津县公安局及时启动“3+1”联动工作机制,全面介入调解,经过5天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和解。
由于王某死于受雇期间,其亲属认为王某死于工伤,向雇主李某提出15万元的赔偿要求,李某认为王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患有心脏病,与自己无关。事发后,死者王某的亲属一行10余人来到李某的厂子讨说法,与李某家人发生冲突,双方都有人不同程度受伤,先后有4人住院治疗。王某家属情绪激动,扬言要组织人员将死者抬至李某家中,而李某自认无有过错,态度也十分强硬。双方数十人聚集在现场,情绪都十分激动。
得知情况后,大柳派出所派出全部警力做好现场处置,安抚当事人情绪,控制现场事态,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
当天下午,该县召开专题会议,“3+1”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和当事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决定启动“3+1”联动工作机制,所有成员单位全面介入事件,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发展,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县法院派出熟悉相关赔偿政策、法规的法官分别前往大柳镇、宁津镇、柴胡店镇与事件双方当事人及亲属调解赔偿事宜。县司法局组织有经验的律师和人民调解员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大柳镇、宁津镇、柴胡店镇工作人员分别做好双方当事人及亲属的工作。
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对赔偿数额有较大分歧,死者王某的亲属提出赔偿15万元,而雇主李某只同意补偿3万元。该案办案法官首先了解了死亡事件的前因后果,对该事件的责任做了评估,根据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及自己多年审判此类非正常死亡事件赔偿案件的经验,制定出了科学、权威的赔偿数额范围,即在该事件中李某属于无责任赔偿,赔偿数额在6万元以内。
经过5天的耐心细致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王某亲属5.1万元。 7月5日,县司法局为双方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双方签字认可,至此该事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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