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瑜 通讯员李倩)车辆发生事故受损后,到底能获得多少赔偿款?自己找鉴定机构鉴定车损,法院会采信吗?案情简介 单方委托鉴定并索赔
今年2月11日8时20分许,赵海驾驶小型轿车沿商河县248省道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时,与沿文昌河路由东向西右转弯驶出的刘晓亮驾驶的同一型号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海、刘晓亮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海将刘晓亮夫妻及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8000元、鉴定费1500元。
法院审判
鉴定报告有四大疑点
商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赵海单方委托的车损鉴定能否被采纳。赵海主张车辆经鉴定修复损失为5.4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晓亮按50%承担2.6万元,另主张鉴定费1500元,共计2.95万元,并提供车损评估报告书、购车发票各一份为证。
法院认为,赵海主张车辆损失所依据的鉴定评估报告书系其单方鉴定得出,且赵海的车辆购买时间为2011年,车辆购置价为8万元左右,距事故发生时车辆使用已达3年以上,车辆价值已经大大贬损,而该款车辆市场上已基本停止销售,同系列新款车辆的市场价在五六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赵海提供的鉴定评估报告有4大疑点:
一是在本次事故中,赵海的轿车主要为左前部受损,而鉴定评估报告书对该车的修复损失评估为5.4万元,该价格与新车购置价相当,该鉴定评估报告结论有失公允;
二是鉴定人员刘某在法院对其所做的调查笔录中陈述拆检、拍照是在某汽车维修厂进行,但根据刘某提供的拆检材料显示,事故车辆是在赵海自己经营的汽修厂进行拆检,因此鉴定评估报告书记载拆检、拍照地点与真正的拆检、拍照地点不一致,该鉴定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三是赵海主张事故车辆已于2015年8月在该汽修厂修理完毕,因该厂已经不再营业,故发票无法开出,而车辆维修费需由具有资质的维修厂家出具正式发票、维修清单等予以证实,在无正式发票的情形下,无法证实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
四是赵海提交的鉴定报告中仅有刘某加盖印章,而没有另一鉴定人员张某的签字盖章,而鉴定结论至少需要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共同作出,且鉴定报告中需全部鉴定人员签字及必须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综上,法院对赵海提交的单方鉴定评估报告书未予采纳,对赵海据此主张的车辆评估费1500元亦未支持。
法官评析
事故鉴定委托法院指定机构更公平
单方鉴定结论,即在未取得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关单方鉴定的法律效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现实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司法鉴定,如何确定财产损失数额,原则上由申请人向法院鉴定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对原被告送检的材料均经过举证质证,再由法院鉴定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公正。而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鉴定,往往使另一方当事人丧失了鉴定的知情权和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在鉴定制度不健全,鉴定机
构、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少部
分鉴定人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违背职业操守,违反鉴定规则向当事人出具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往往容易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当事人鉴定最好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指定取得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鉴
定。根据《证据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
鉴定结论,其效力明
显优于单方鉴定出
具的鉴定结果,对
当事人各方更具
公平性,更具有法
律约束力。(文中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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