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侯月)因前方车辆撞伤一只鸡,李某在行驶过程中看到后想捡走,遂采取紧急制动,而后面正常行驶的宋某躲闪不及,致使车辆追尾、两车受损。近日,在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法官的调解下,这起因一只鸡引发的交通事故,最终达成宋某赔偿李某8000元的调解协议。
今年3月,商河县怀仁镇李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怀沙路斜庄家村东时,因前方一辆车撞伤一只鸡,李某在行驶过程中看到后,想把这只鸡捡走,遂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不料,在其后正常行驶的宋某因惯性,来不及躲避,与李某发生追尾事故,致使两车受损。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负全部责任,此后,交警部门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双方因修车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1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宋某始终对交警部门所作的认定不服,认为前车不应当发生紧急制动,自己不同意赔偿。但李某以交警部门所作的认定为依据,坚持要求宋某支付其到4S带店把车修好的全部费用。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主审法官为不使矛盾激化,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经过法官再次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宋某一次性赔偿李某修车费用8000元。
法官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同车道行驶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应对突发情况。本案中,双方虽对事故的形成原因及躲避异物的动机持有不同意见,但并不影响该事故责任的认定。法官提醒,随着现代社会车辆的增多,驾驶员应当提高素质,文明驾驶,同时做到提高警惕,谨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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