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涛:本院受理原告那君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李营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魏洪果、王磊:本院受理原告杨玉芹诉你及山东济宁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市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3)任民初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贾乐章、郑成成、山东金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张广孝、李来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吕春艳、张关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姜永涛、黄荠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济宁佳利达汽修有限公司、王梅、山东济宁广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巧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济宁亿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高磊、徐红丽、时念彬、高大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翟林峰、张会建、翟跃民:本院受理原告马双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郭庆飞:本院受理原告周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付玉东:本院受理原告王超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西波、张小清、张大平、梁秋香:本院受理原告来祥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2015)金民初字第1478-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金乡县人民法院
杨晓平、张太安、孙方迪、唐洪彬、德州同鑫筑业有限公司、金乡县诚和养猪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傅光军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杨晓平、张太安、孙方迪、唐洪彬、德州同鑫筑业有限公司、金乡县诚和养猪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张裕前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杨晓平、张太安、孙方迪、唐洪彬、德州同鑫筑业有限公司、金乡县诚和养猪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华、毛建辉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杨晓平、张太安、孙方迪、唐洪彬、德州同鑫筑业有限公司、金乡县诚和养猪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傅光军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胡海莎:本院受理原告陈赞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李萍、金乡县正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秀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寻富国:本院受理原告寻克超诉被告寻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15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乡县人民法院
祝远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孟庆艳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民初字第632号开庭传票及(2015)济辖终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金乡县人民法院
张为国、王永贵:本院受理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为国、王永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鱼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金乡县正昌贸易有限公司、李萍、李学庆:本院受理原告孙美菊、李守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789号、(2015)金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金乡县正昌贸易有限公司、李萍:本院受理原告陈宝亮、李艳、李云、李瑛及王树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680号、(2015)金民初字第763号、(2015)金民初字第764号及(2015)金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乡县人民法院
王允杰:本院受理原告张莹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金乡县人民法院
张中华、李新华、高为仁:本院受理原告宗现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金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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