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8月,消费者李某到市中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她所购买的某品牌治疝特效药在按疗程服用后无任何疗效。去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大药房看到其散发的医疗广告宣传上注明:中华老字号治疝特效药,不打针,不手术,三管齐下治疝气。临床统计资料表明:对疝气的有效率高达93%。消费者李某当即购买2个疗程,但服用却后无任何效果,经向药店导购员咨询称需要继续服用便能彻底治愈,就又购买2个疗程,待服用4个疗程后,不仅无任何疗效,还出现腹痛等并发症。事后,李某要求该大药房退回所购药品款项,但被药店拒绝。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便诉至济宁市市中区消费者协会,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市中区消费者协会十分重视,经过认真调查了解,发现该大药房所派发的医疗广告宣传单确有误导消费者、夸大宣传药品功效及治疗效果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大药房同意向消费者李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现金2000元整。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根据以上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保护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宣传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的产品的实际情况与宣传广告及产品说明的情况不符,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最终在市中区消协的调解下,该大药房一次性向消费者李某赔偿现金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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