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晶通讯员田遵浩)2011年8月,田某驾驶一辆罐车,将某化工公司生产的化工废水私自倾倒在济宁北湖新区轩文路路段地下排水管道内,致使该路段排水管道不同程度毁损。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昨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从2011年7月底起,济宁某化工公司雇佣田某,负责运输、处理该公司的化工废水。田某和化工公司负责人约定,他驾驶罐车把化工废水运送至高新区许厂煤矿塌陷地附近的垃圾厂,将化工废水倾倒于煤灰及其他垃圾中,一同进行掩埋处理。从7月底至8月15日,田某共运输了十几车化工废水,最多的一天运送了3次化工废水。
2011年8月15日23时左右,同往常一样,田某驾车从化工公司出发,准备将化工废水运往许厂煤矿塌陷地附近的垃圾厂。当行驶至济宁北湖新区轩文路时,田某发现路边排水管道没有盖子,转念一想,开车从公司到高新区许厂煤矿附近的垃圾厂单程便须花费50分钟,索性偷懒,直接将这一车的化工废水倒入了排水管道,致使该路段排水管道不同程度毁损。
经相关部门鉴定,从地下排水管道内提取的化工废水中检测出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等苯系物和氨氮,硫酸盐等成分。此酸性液体具有高腐蚀性、易挥发性。庭审中,公诉人介绍,济宁北湖新区地下排水管道建成后,并未正式投入使用。如若这些污水通过地下排水管道流入北湖水域,将严重影响北湖水质。但是流入地下管道的污水,仍对城市地下管道及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毁损和影响。
庭审中,田某的辩护律师指出,化工公司在得知田某无权对化工废水进行无公害处理,没有取得运输、处理化工废料资质的情况下,仍雇佣田某处理公司的化工废水,对田某私自倾倒化工废水一事持放任态度。化工公司应购进污水处理设备,或将化工废水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公害处理,之后,按照规定进行排放。
然而,公诉人表示,去年10月份,田某的父亲因将化工废水倾倒在城市排水管道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被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刑。田某重操父亲旧业,将化工废水私自倾倒在济宁北湖新区轩文路路段地下排水管道。半年的时间内,父子俩相继以污染环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另外,田某表示,他虽然知道排放的化工废水属于污水,但抱有侥幸心理,未认识到私自倾倒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对于该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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