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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那些囧事儿

来源:济南日报 2012-05-03 14:42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盖鸣霆通讯员唐秀利杨超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这应该是每一个人应有的常识。然而因酒后驾驶酿成交通事故的案例数目却依然触目惊心,给他人、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货车蹭倒醉驾者贪杯司机“伤不起”

2011年7月10日傍晚,在兖州某私营厂打工的李某某与一名工友共喝了一斤白酒后,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回家,当行至兖州市颜店镇某加油站附近时,与对行左转弯准备进入加油站杨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发生碰撞,由于杨某刹车及时,李某某并无大碍。但其头部蹭在货车前保险杠上,导致其面部受伤流血,摩托车被压在货车前轮下。

惊魂未定的杨某随即拨打122报警和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来后发现李某某受伤、同时身上酒味浓厚,随即会同122交警一边包扎一边测试其饮用的酒精含量,通过呼吸机测试酒精检验109mg/100ml,通过抽血检验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12年3月22日,经兖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虽然自己被他人车辆碰伤,但其醉酒行驶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鉴于其自愿认罪、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驾驶罪被酌情从轻判处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醉酒驾驶摩托车撞死路人领刑罚

2011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其无牌豪进125型摩托车沿省道25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国道4KM+300M处时(济宁市市中区唐口镇),在非机动车道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酒后驾车接女友不想获刑两个月

2011年5月20日20时58分许,胡某(市中区安居镇人)饮酒后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满庄村出发,准备到济宁市市中区运河城去接女友,途经金宇路进入市区后,沿洸河路由西往东行至新体育馆路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胡某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198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血液检测鉴定,胡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胡某本人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胡某醉酒的程度、驾车的路段等情节,其社会危害较严重,不适用缓刑,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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