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石晶通讯员李静田同庆
济宁的彭某假借了十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了近15万元后无力还款。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
彭某有一朋友卖家电,彭某经常到朋友店铺串门聊天。由于顾客领取家电下乡补贴需出示个人的详细资料,因而店内有很多顾客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个人资料,而店主随意将这些客户资料放在没有上锁的抽屉里。看到这种情况,彭某打起了歪主意。一次,彭某趁朋友没注意,偷偷复印了顾客李某、王某等十多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详细资料。彭某利用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虚假的收入证明材料在济宁一银行申请办理了十张上述人员名下的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在没有本人亲自到场没有核对身份证的情况下仍然给彭某办出了信用卡。彭某利用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透支人民币近15万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无力偿还透支款。
济宁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不严,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据刑法判决如下:彭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法官说法:保管个人资料谨防他人冒用
济宁中区法院刑庭主审法官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该案被告人彭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提醒广大市民,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等重要资料,遇到需要将其留在买家电、买房等处时,最好在身份证复印件的身份证号码等有字的内容上做标注,防止他人冒用。该案也提醒银行部门在办理可透支信用卡时,一定要本人亲自到场,并谨慎审查相关资料,保护资金安全和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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