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晶通讯员李静刘守领)马路上井盖种类繁多,管理部门各不同,井盖缺失“咬”人事件屡见不鲜。近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井盖缺失咬人事件。
2011年11月晚上21时,济宁一市民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古槐路与红星路交叉口人行道上时,因人行道上的井盖缺失,王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前轮掉入井内被摔伤。造成王某的脸部大面积挫伤,鼻骨严重骨折,下颌牙齿脱落两颗,上下嘴唇缝了28针,所骑的电动车被摔坏,同行亲属拨打了110及120。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用沙土将井填平。经查,此井所属路段的建设和管理为市中区市政工程管理处,隶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中区分局,王某的家属多次找市政工程处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产生纠纷。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审理了此案。
市中区市政管理处辩称,王某在道路上骑电动车摔伤,与我们无关。王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在骑电动车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谨慎行驶,遇到不平路面减速行驶,王某自身应负事故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王某的起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中区分局对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只是监管的职能,对于路面设施没有管理职能,而管理占道经营、违法建筑等,路面管理的职能由市中区市政管理处来行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行至受伤地点时,因市中区市政管理处管理不善,该道路中井盖缺失,导致王某摔伤,被告市中区市政管理处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三万五千余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中区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济宁市市中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守领: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因市政管理处管理不善,造成王某掉入井内受伤,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本案提醒有关管理部门,及时履行管理义务,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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