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孙丹青通讯员朱瑞旭
21日上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毕鹏程带领各法庭负责人做客“政风行风热线”栏目,就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与听众展开了交流。服务经济发展全面完成40户困难企业破产改制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1至11月份,全市法院共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59714件,其中,审结各类诉讼案件42553件,标的额21.1亿元。
深入开展了“为企业排忧解难服务”活动,制订了《关于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十四条措施》,主动服务“大项目突破年”、“县域经济倍增计划”。稳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80件,保障国有企业改制顺利进行,审理的山东拖拉机厂、山东机床附件厂破产案件,为企业化解债务5.8亿余元,协助政府妥善安置职工8240人,标志着济宁市四十户困难工业企业破产改制工作全面完成。
在刑事审判中,积极参与“打霸除恶百日集中行动”,严格审理减刑、假释案件6881件。在民事审判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审判原则,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重点案件,一审民事案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率达59.34%,同比上升8%。在行政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共审理行政案件2600件,和解撤诉率为75.76%,同比上升5%。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认真部署开展了清理公权力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专项活动。在全市法院普遍设立诉讼服务专门机构,方便群众诉讼立案,推动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特困申请执行人和信访人员救助“三项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全年缓、减、免交诉讼费725.39万元。全市法院依托在镇、村设立的137个巡回审判点,建立健全了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便民诉讼网络。新《民事诉讼法》明年施行诉权保障、调判对接有调整
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要施行了,民事诉讼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哪些新变化呢?
对此,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王福勤回答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民事诉讼法有59处修改,涉及70多个条文的调整,占整部法律的四分之一。“从修改的主要内容看,有两点应当引起注意,一是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二是审判方式上调判的对接”,王副勤说,在诉权的保障方面,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保全制度,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完善了对第三人诉权的救济制度,规定对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调判对接方面,修改时从两个方面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一是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二是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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