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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钱,姐姐卖了妹妹的房

来源:济南日报 2013-04-07 10:0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盖鸣霆通讯员孔娟

市民林先生有两套房子,一套给了早早出嫁的大女儿林梅,另一套则留给自己和小女儿林青一起居住。后来,小女儿林青因工作问题去深圳定居,不久后把他和老伴也接了过去。让他想不到的是,小女儿回老家探亲时竟发现他留给小女儿的房子竟然让大女儿私自卖掉了。

采访中记者获悉,林先生曾经当着两个女儿的面说明:如果他们去世以后,这所房子归林青所有。但是后来,小女儿林青在深圳成了家,把父母接到了深圳,老家的这套房子就闲置了下来。林青把房子的钥匙给了姐姐林梅一套,让姐姐平时帮忙料理。几年来林青忙于工作,一直都没有回来过。近来父母老是要求离开深圳回老家居住,林青顺从父母的意思,便趁着2012年11月的年假期间,从深圳赶到了济宁任城老家,想着为父母收拾一下房子,谁知拿着钥匙却打不开自己的家门,房子里住着陌生人。找到姐姐林梅一问,才知道姐姐因为生意上急着用钱,就以父母房产继承人的身份把房子卖给了冯先生。“房子明明是父母留给我的,在我本人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下,姐姐擅自卖房的行为肯定是无效的。因此,姐姐必须解除与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要回来。”面对姐姐私自卖房的行为,妹妹林青显然是十分气愤。但是,让林青意想不到的是,姐姐林梅却不同意要回房子,并且购房者冯先生也坚持合同有效。父母要回家,房子却没了,万般无奈之下林青来到了济宁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仲裁委调解中心调解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林梅未经妹妹林青授权即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得到妹妹的追认,那么林梅卖房的行为对林青不发生法律效力,林梅与买房人冯先生之间的合同无效,理应将房款退还给冯先生,收回房屋,并赔偿因此给冯先生带来的经济损失。调解员分别给三位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经过充分协商,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林梅与冯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冯先生将所购买房屋返还给林青,并撤走在该房屋内的所有财物;同时将房屋钥匙交给林青;林梅返还给冯先生购房款23万元,林青赔偿给冯先生装修费用及房款利息损失5万元,合计28万元。调解中心立即出具了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内容予以确认。

仲裁委友情提示: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代理行为越来越普遍。本案中姐姐林梅未经妹妹林青授权即将本属于妹妹的房子卖给冯先生,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提醒大家,代理别人签订合同、进行交易要在授权的范围内,不经被代理人确认的话,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由此造成的责任要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切莫为了金钱利益,无论自己有没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了代理权,或代理权是否已终止,盲目代他人实施民事行为,最后酿成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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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济宁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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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油菜花2013-04-09 10:00
评论:(为筹钱,姐姐卖了妹妹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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