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唐秀利
2013年初,市中区男子刘某,突发精神疾病,将独自在家的奶奶杀死。近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结了该起强制医疗案。
2013年1月,家住市区的男子刘某,在家中突发精神疾病,持家中炒菜用铲子,挥向自己80多岁的奶奶杨某,致使杨某头部、手部多处受伤。虽刘某的父亲和哥哥听到动静后及时赶回家中,但杨某终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6月6日,经山东省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患有双相障碍,作案时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狂躁,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因刘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公诉机关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市中区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市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已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被申刘某做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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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并明确把强制医疗纳入与追究刑事犯罪相类似的司法程序,即一般由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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