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点击查看原图■本报记者李朕葳
开栏的话: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购买能力也随之提高,购买力增长的同时,消费者与商家、商家与商家之间的各种纠纷也呈现出了多样化的态势。今日起,本报将联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办《3.15以案说法》栏目,我们将选取典型案例,联系资深律师,以案说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在亲友面前有面子,家住梁山的刘先生,在附近的一家大型商场内,购买了两瓶价值千元的“天价酒”参加家庭聚会,席间一位亲戚发现这是假酒,这位亲戚的说法,后来也得到了厂家的证实。事后,刘先生的损失得到合理赔偿。在了解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后,位于四川的酒水厂家,来到梁山这家大型商场进行调查,通过取样,他们发现,这家商场销售的该品牌酒水,的确就是假酒。为此,该厂家将这家商场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为了证明商场销售假冒伪劣酒水,厂家共出具了鉴定证书、购买商场酒水发票等十余种证据,但这家商场辩称,自己与此事无关,销售酒水的摊位已经租赁给了商户路某,还出具了与路某的租赁合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商场作为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商场与路某的合同,不影响承担责任。遂依法做出,商场登报消除负面影响,停止销售该品牌酒水,赔偿厂家5万元的判决。
资深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假酒)侵权行为从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本案中,根据四川的酒水生产厂家提供的梁山一大型商场销售的酒水、鉴定证书、购买酒水发票等十余份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是商场销售的酒水(假酒)侵犯了酒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此希望广大商品生产、销售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和违法念头,一定要加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诚信经商,营造和谐市场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提高维权意识,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高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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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济宁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