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5月13日,济宁市兖州区公安局官方微博“@兖州公安”发了一条微博,称山东人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为泄愤上网匿名发帖称“兖州交警真孬种”,被网警识别并抓获,行政拘留了5日。拘留之后,舆论的反应几乎一边倒地将指摘扔向兖州公安。对于舆论的指摘,兖州公安删除了微博,并回应曹某辱骂不只“孬种”,还有很多不便披露。14日,其官微发布了一条道歉微博:经复查,认为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处罚不当,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网友继续监督支持。
新华网山东兖州公安局14日晚表态,将撤销“骂交警拘留5天”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赔礼道歉。拘留5天尚未给出明确说法,决定道歉又依据何在?执法部门的权威源自对法律的敬畏与严格执行,不讲原则的妥协只会损伤自身公信力。网络泄愤必须纠偏,执法严明更应落实。
南方都市报
兖州公安态度上为何反转,具体内情我们自然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值得明确,即此前于法于情于理出发,兖州警方的行为只能招来民众的强烈抨击;而道歉微博发出之后,接受与认可的声音至少开始浮上水面。故而,警方试图用简单粗暴的“权力展示”的方式,以起到“杀一儆百”的效应,这样的想法还是太过简单和天真。真诚善意的道歉可以让舆论对警方生出好感,而如果将这种善意前置,即在曹某某发出侮辱性词汇之后给出善意回应,网民留给兖州警方的恐怕将是更多的赞誉。
新京报
兖州公安局在微博里确实只说曹某某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没有用具体事实说明造成了什么样的恶劣影响。如果要拿出具体事实来,最起码的,要统计曹某某这个帖子的点击率、阅读率,再看看读过这个帖子的网友都说了些什么,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去分析、辨别这个帖子究竟产生了什么样的“恶劣影响”。但是,这个帖子有一项“恶劣影响”是可以肯定的——让兖州公安局恼火了。恼火的理由也确实是正当的,但是,“恼火”未必就是拘人5天的理由,至少不是充分理由吧。因恼火而拘人,不是法治意识,而是权力意识。
网易评论
网友发帖开骂“兖州交警真孬种”虽然绝对算不上是有价值的批评,而只是恶意的情绪宣泄,但兖州警方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迅疾”绳之以法的做法显然令人看不到政府职能部门的胸襟与宽容。这和周其凤先生说“只会骂娘,不骂美国”在逻辑上是一脉相传的——政府不能骂,官员骂不得,要骂也要去骂爪洼国。
长江网
事件本身没有赢家。网友或许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比较满意,但事件的双方却都不是赢家。兖州公安局因此“出了名”还要被追责,曹某某也因此事件被公司开除。在一个文明、法制的社会中,集体也好,个人也罢,都应该遵循法律的底线、道德的良知,都应该在规矩中实现生产生活,如果与此相悖,必然会付出代价。
搜狐评论有警方人士列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其中一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这一条款表述得很清楚,这里的“他人”,依法理解释,是指自然人,而非某个单位某个群体。刑法中的“侮辱罪”,也有此限定。因此,曹某某虽然言语不当,可运用警告或训诫妥善处理此事。拘留5日,显属执法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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