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谭亚庭
案例:2011年,65岁的李女士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病,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缺血型心肌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3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胃溃疡。次月10日,李女士在全麻下进行了“冠状动脉搭桥术”,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共8万余元。
其家属称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医疗过错,诉至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女士死后,当
事人双方未进行尸体解剖、病理学检验,导致无法评价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患者家属就尸检问题征求了意见,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共计75279.8元。宣判后,李女士家属不服,向济宁市法院院提起上诉,该案由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代理。
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静: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女士家人承担30%的责任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患者有损害,被上诉人存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在对李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百分之五十,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医院应赔偿给上诉人102383.5元,另外须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总计赔偿额为107383.5元。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李女士亲属李女士死亡产生的损失10238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073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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