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20多年前,山东济宁市市中区乡镇企业局副局级储备干部翟振海调至济宁市人大下属企业担任副总经理。而后,政企分离,翟振海却在此时丢了公务员的身份,人大称没有他的档案。原单位却称他的各种关系已经转至人大。为此,23年来,他一直为证明自己的身份而奔波。(7月31日《新京报》)山东济宁一名副局级公务员,因工作调动,档案不明不白丢失,无法证明其公务员身份,导致其工作受阻,被多家单位拒之门外。为此,这名公务员劳碌奔波了23年,却毫无进展,一份“要命”的档案,让这名昔日的副局级干部,沦为一个无业游民,生活苦不堪言。问题是,公务员的原始档案丢失,凭什么由其个人埋单?众所周知,“谁保管谁负责”,是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从这一点来看,如果档案由公务员个人保管,丢失之后,就应该由其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而现实情况却是,档案显然不是由其个人保管的,其也不应该承担档案丢失的责任和后果。现在有两种可能,要么档案由当地的社保局保管,要么由公务员先后工作过的乡镇企业局或人大保管。究竟由谁保管的,应该不是难题,一查答案便知。然而,不管是谁保管的,都应该为公务员的档案丢失埋单。
不可否认,没有档案不能证明其身份,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是制度使然。然而,制度之下也可以实行人性化操作。面对这名公务员遭遇的困境,当地有关部门完全可以特事特办,只要其工作过的单位,或其本人,能够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公务员身份,就应该得到承认,并安排相关工作,而不能死守一纸规定。
特别是,公务员的档案到底去哪儿了,去向不能成谜。当地档案、社保等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寻找档案行动。如果档案确定丢失,除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之外,还要妥善处理这名公务员的工作问题。一句话,不能因档案丢失,剥夺公务员参加工作、享受工资福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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