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刘菲
近日,济宁市物价局召开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会议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就取消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价格行为,对电网企业和转供单位进行了提醒。
据了解,此次会议拟定取消的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是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其二是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
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通知》中指出,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公共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山东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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