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9月20日起在济宁市11个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交通、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就医、尊师重教、社区生活、家庭和睦、爱岗敬业、生态保护、移风易俗、守法经营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鼓励促进措施、实施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
济宁是全市城乡居民的共同家园,拥有更加文明和谐、温馨幸福的大家庭是我们每个人的向往。作为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正是为了引导和促进居民讲文明、树新风,制止各类不文明行为。我们衷心地希望全市城乡居民朋友们认真学习、宣传、践行《条例》,知法、尊法、守法,从身边事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共同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文明城市!
济宁市文明办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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