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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糊涂事,本可以避免 违驾三轮 不经培训别上路

来源:济宁晚报 2018-09-11 11:4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赵豫通讯员刘超 李志海

随着街头各式各样的电动三轮车日益增多,在带给人们出行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近日,涉案嫌疑人张恒就因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曲阜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今年4月10日晚8时左右,64岁的张恒从住在济宁市城区的儿子家吃过晚饭后,和老伴两人分别驾驶电动三轮车返回曲阜市息陬镇的家中。当车即将行驶到自家居住的路口处时,张恒驾车从道路右侧行至道路左侧,撞上了在马路上行走的同村74岁的王昭华,随后王昭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曲阜市公安局鉴定,王昭华颅脑损伤严重,构成重伤二级。经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恒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电动三轮车由于简单易学、成本较低、驾驶方便受到不少人的青睐。但是,很多电动三轮车的驾驶者都没有经过系统的交规培训,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像横穿马路、逆向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严重扰乱了正常道路交通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同时,这类电动三轮车大都无牌无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通常无力承担赔偿费用,给事故处理增加了难度。如果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市民在购买电动车时应选择到正规厂家购买合格的车辆,不私自改装车辆;按照规定给电动车上牌照,入保险。同时,驾驶员要接受交规培训,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驾驶电动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冲卡逃逸

躲片刻难躲长久

本报记者 盖鸣霆 通讯员 鲍玉冰

路遇交警设卡检查,本应主动停车配合,可驾驶员竟猛踩油门,甚至不惜冲过破胎器疯狂逃逸。日前,北湖交警大队民警通过监控视频逐一分析比对,耗时一个星期,找到了这位疯狂逃逸的驾驶员。

为进一步加大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北湖交警大队于8月5日22时20分许,在市区太白路与火炬路口南100米处开展酒驾、毒驾的查处活动。期间,民警通过设岗盘查等方式,对过往车辆进行逐一检查,严查酒驾、毒驾等重点违法行为。

23时24分,执勤民警发现一辆白色轿车从北向南驶来,随即伸手示意停车检查,可驾驶员不仅不听指令,反而闯卡加速通过,并将前方设置的爆胎器轧得火冒金星。为了防止逃跑过程中发生意外,值勤民警没有追车,而且因逃跑车辆车速过快,又开着远光灯,民警没能记下车号,只能模糊地看到是一辆白色福克斯。事件发生后,北湖交警大队立即成立了侦破小组。民警从路口三个方向的延伸方向查找,并将周边商户安装的监控也纳入排查范围内。不过,遗憾的是,通过车辆管理所查询,济宁市白色福克斯一共6990辆,民警连续排查了三天仍没有查出结果。

北湖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王瑞东告诉记者,车辆信息比对没有什么窍门,只能挨个进行。功夫不负有心人,办案民警终于在排查到5671辆车时发现99L8号牌的轿车从太白路由东向西过三贾卡口向西驶来,行驶至火炬路口末再向前行驶。此外,通过比对火炬太白路南商户的监控视频发现,有六辆经典款的福克斯向南驶去,从路过时间、车辆款式、行驶状态及驾驶员特征分析,最终确定99L8轿车为逃跑车辆。在交警部门与车主进行沟通后,目前车辆驾驶人对事故供认不讳。

飞车抢夺

换来牢狱九个月

本报记者 赵豫通讯员 刘灿李顺

驾驶摩托车上路,四处找寻目标,趁人不备实施抢夺,男子化身“飞车党”,光天化日干非法勾当。近日,经曲阜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刘城祥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五千元,没收犯罪工具。

2016年3月21日,刘城祥驾驶无牌摩托车行至泰安市宁阳县泗店镇处,遇到骑电动车行驶的周玲,见四处无人,随即将其电动车筐内的一个红色提包抢走,被抢包内有现金5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不到一年,刘城祥再次犯案,于2017年3月9日下午,驾驶摩托车行至曲阜市车管所南100米处时,遇到骑电动车行驶中的张媛,将其电动车车筐内的一个黑色皮包抢走。经鉴定,被抢包内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为4046元,另有现金若干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实施抢夺后,迫于压力,刘城祥又将包内的苹果6Splus手机、身份证埋藏在曲阜市石门山镇一广告牌下返还给张媛。

2017年4月19日,刘城祥因涉嫌抢夺罪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曲阜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7月24日,曲阜市公安局向曲阜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曲阜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城祥驾驶摩托车一年内抢夺他人财物两次,其间虽有返还情节,但犯罪事实已构成;两次抢夺财物价值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女性外出尽量结伴而行,在小路行走应格外小心,若发现有人尾随,应改变原定路线朝人多、有灯光的地方快步走。要靠近人行道内侧行走,不要太靠近行车道,对悄然驶近的摩托车、小车要特别注意防范。万一遭遇飞车抢夺,别惊慌,记住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乘车辆的特征及逃跑方向,尽快拨打报警电话。

情感纠纷

夺人性命实不该

本报记者赵豫

因感情问题开车撞击、碾压两人,并持刀当街行凶,致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抢救无效死亡。8月31日,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明亮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姚明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被告人姚明亮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张海华、郑阳产生矛盾,对二人怀恨在心。为泄私愤,2017年6月11日16时50分许,姚明亮驾驶面包车在任城区荷花路任城中医院附近对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张海华和郑阳撞击、碾压。接着,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朝郑阳胸、腹部多次捅刺,致郑阳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海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海华系被车辆碾压致多发骨折、多发内脏破裂、大量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郑阳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姚明亮逃离现场,于当日17时许拨打110报警投案后,在任城区荷花路铁道附近被抓捕归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明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明亮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明亮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以被告人姚明亮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警方提醒市民,一时的气愤、情绪失控,容易误入歧途,伤害他人的同时也为自己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破碎的家庭何止一个。市民在遇到各种困惑时应寻找正确的情感宣泄口,切莫因一时之恨酿成大错,害人害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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