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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武亚新近年来经济纠纷案件频发高发有钱却欠债不还

来源:兰州晨报 2013-06-24 14:13   https://www.yybnet.net/

制图:武亚新

近年来,经济纠纷案件频发、高发,有钱却欠债不还的“老赖”数量有增无减。为此,司法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个人或单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老赖”这种现象的存在归根结底是当下诚信体系不健全的一种怪象,而久拖无法执行的法律文书,则成了毫无意义的“法律白条”,侵犯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还践踏了司法的公信。

典型案例

案例1

老板欠薪藏匿被判处拘役6个月

2012年6月,黄某雇佣周某、袁某进行生产设备的检修和养护工作,并约定周某、袁某每月工资分别为5500元、5000元。工作5个月后,黄某拖欠周某工资2.6万余元、袁某工资2万余元。

周袁二人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以多种方式向黄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联系黄某无果。2013年3月,藏匿许久的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被抓后,其家属代为偿还了拖欠工资。6月6日,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黄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2

借助GPS定位法院成功锁定“老赖”

2011年4月1日和2012年4月20日,佛山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制造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某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下称客运公司)、张某先后签订了车辆购买合同,约定由张某向制造公司购买大客车两辆,总金额115万多元,首期付款37万多元,余额78万元将分18期付清。同年5月17日,张某支付了首期款项后,即提走了车辆。然而,至2012年11月底,张某只支付了2.1万元,余款和利息共约72.8万元拒绝支付。多次催缴无果后,制造公司将张某和客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2013年2月1日,禅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张某10天内返还车辆,客运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判决下达后,张某却对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视而不见,车辆依旧运营。2013年3月21日,制造公司向禅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执行申请后,禅城法院迅速组成了执行小组开展执行追踪,借助GPS定位装置,掌握了涉案车辆的运行情况。5月25日,执法民警扣押了涉案车辆。为彻底解决纠纷,执行人员经过反复协调,于当日17时,促使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支付车辆全部余款、利息以及相关费用,客运公司负责协助将两辆客车过户到张某名下。

案例3

公安法院联手潜逃“老赖”赖不掉

2012年8月,浙江嘉兴南湖区居民高某因一起案件欠款近10万元,但高某长年在外,南湖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次到高某家去执行,均无法找到高某,也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今年年初,又有一起涉及高某的案件到了法官手中,同样因找不到高某而无法执行。再三考虑下,执行法官想到了利用公安机关的治安网络查找被执行人的办法。

2013年4月下旬,该院执行法官向高某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5月3日晚,受托派出所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在嘉兴市区一宾馆出现,南湖警方立即会同法院执行法官赶到宾馆控制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被执行人高某被带回法院。高某被依法拘留后,其亲朋筹款代其缴纳了执行款6万元,并用一辆轿车为所欠余款提供担保,该两起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赵野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立军

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夏煜

主持人:法律意义上,对“老赖”是如何界定的?

贾立军:“老赖”是民间的一种叫法。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债务人虽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个人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除此之外,法人单位或者行政部门亦可能成为“老赖”。

从主观上看,“老赖”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延履行到期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会出现“老赖”。再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而且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蒲夏煜:从更深层次上来看,“老赖”现象是一种社会病态现象的存在。现实中,有些人确实是因为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一时无力支付,但一部分人却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久拖不给,成为“老赖”,而他们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较低。而即便被查处,仅仅把欠的钱给了了事,因此乐“赖”不疲。

主持人:“老赖”的拖欠伎俩是否有共同点?法律上惩处“老赖”有何规定?

蒲夏煜:“老赖”的惯常伎俩,大多如案例1、案例3中的被告,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故意隐瞒和转移财产,刻意逃避债务,使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基本等同于一张废纸。像案例1中的黄某,不是没钱,就是久拖不给,让执法单位无处可寻,从一定角度来看,他的这种行为是对司法的无视,被判拘役是其应得的下场。

针对“老赖”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进入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作出了限制。

虽然法律上对“老赖”高消费行为有一定威慑,但“老赖”们的应付办法也随之“技高一筹”,他们会将高消费行为变得更低调、更隐蔽,给执行监管带来了困难。

目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依法执行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书所做的裁定书。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的责任人,情节严重者,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被执行人、担保人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面临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贾立军:若干规定的立法解释中还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通谋以共犯论处。规定指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单位拒不执行判决的,追究其主管者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大多数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新的立法解释施行后,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对有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责任者先行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主持人:就现行的打击“老赖”现象的举措,两位律师有什么看法?

贾立军:我国“老赖”现象之所以严重,与其违法的成本过低有关。据我了解,许多国家的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分开的,其执行机构属于行政机关,人员配置充足,执行力强。同时这些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诚信体制,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有一个唯一的、伴随终身的信用号码,个人和企业的所有信用表现都会永远记录在这个号码里。信用信息是全国联网共享的,人们的经济行为都有记录,缺乏信用将寸步难行,这些方面是我们应该多学习的先进经验。

打击“老赖”,当下主要的措施是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曝光“老赖”名单,形成舆论压力。部分“老赖”会迫于舆论压力主动履行债务。类似案例2中使用GPS定位等高科技手段锁定“老赖”也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模式。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自有的社会关系了解掌握“老赖”的财产信息现状,并及时和执法部门联系,以便执行生效的判决。

蒲夏煜:除了媒体曝光,在最高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共同开发的“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中,只需在“查询条件”中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户籍所在区域、性别和大概的出生日期就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使执行人员迅速锁定被执行人,提高执行效率。

早前,山东省有关法院和银行系统共同开发了一套司法查控平台,必要时法院将通过查控平台集中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而且通过法院和工商部门合作,如果企业及个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就会在省工商局评定“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年审及个人开办公司时一票否决。

除此以外,对付“老赖”的最主要办法还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评估体系。通过法院与银行、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部门联动,对其行为的信用等级加以严格限制,构建起完善的诚信监控网络,增加违信的成本,从根源上铲除“老赖”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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