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准确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对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公安机关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评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通信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广场西路4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707室;
电话:0937—2853705;
传真:0937—2653810;
电子邮箱:jqsjrb@126.com。
酒泉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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