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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之三)

来源:酒泉日报 2018-07-27 10:16   https://www.yybnet.net/

第十五条奖励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市政府金融办与市级公安机关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填写《酒泉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核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连同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等,统一报市处非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市政府金融办应在市处非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政府金融办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市政府金融办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领取等的登记工作。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发放和资金发放凭证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上季度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受理、查处和奖励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通信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广场西路4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707室

电话:0937—2853705

传真:0937—2653810

电子邮箱:jqsjrb@126.com

酒泉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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