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乔晓莹 本报通讯员 韦伟强
“两家企业在法院的调解下,将矛盾化解、和解,并形成了战略合作伙伴,难能可贵!”在2012年12月30日上午举行的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与广西荣和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和解暨战略合作签字仪式上,自治区高院领导感慨地说。
从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历经一审、二审与再审,到矛盾彻底化解,再到携手合作,这起案件几经波折,最终发生360度的转变,以一个人们意想不到的结果,实现案结事了。
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法官们如何办案化解矛盾纠纷,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达到这样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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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涉案 错综复杂
案件进入法律程序是在2007年11月1日,起初是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以邕江宾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事情的起因则要追溯到1999年。当年12月15日,南宁市邕江宾馆与中国银行广西区分行(简称中行广西区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南宁市邕江宾馆以其南楼面积为8009.48平方米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向中行广西区分行借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在2002年12月至2003年8月期间,南宁市邕江宾馆与中行广西区分行分别签订了13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2350万元。
签订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手续,整个流程符合相关规定,但是事情后续发展有了新情况。2004年6月25日,中行广西区分行与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中行广西区分行将其对南宁市邕江宾馆的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抵押权等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至此,债权人由中行广西区分行变成了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
在2006年,债务人方面也有了新变化。这年3月21日,南宁市邕江宾馆被整体出售。经公开拍卖,广西荣和集团以7680万元的价格购买,接收了南宁市邕江宾馆。随后,广西荣和集团以其购买的南宁市邕江宾馆资产作价,与广西荣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共同申请成立南宁市邕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即邕江宾馆有限公司)。
借款期限到了,欠债还钱,本是理所当然。截止2007年9月20日,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7518935.13元。但是该公司相继向南宁市邕江宾馆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催收通知书》等,均未果。
于是,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邕江宾馆有限公司还清债务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随后的诉讼中,原告还提出将广西荣和集团和南宁市邕江宾馆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
一个原告,三个被告,这场由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官司由此拉开序幕。
自治区高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同时依法将该案交由来宾市中院审理。
2
案至再审 全力调解
经过来宾市中院一审、自治区高院二审,涉案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南宁市邕江宾馆逾期不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中行区分行与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也具有效力。同时,法院方面还认定,荣和集团是此案债务的主要承担主体,承担主要偿还责任。
2009年11月26日,自治区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广西荣和集团不服,向自治区高院申诉,坚持认为,从合同的相对性和案件的实际出发,该集团都不是本案的债务责任主体。
2010年8月2日,自治区高院决定再审这起案件,审判监督一庭调集精兵强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经验丰富的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庭里多年的办案标兵主办,业务骨干参加合议庭。
再审中,合议庭成员们一致认为,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其行业里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纠纷没处理好,对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以调解方式结案是上上之策。
说来容易,办起来却很难。从2007年开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将近6年时间,双方当事人耗费了大量精力财力,都表示:无论如何,官司一定要分个输赢,“不为多少钱,只为一口气!”
办案法官从不同角度摆事实、讲道理,为双方当事人详尽分析案件利弊得失。之后,审判长、合议庭、庭长依次跟进,参与到调解工作。就这样,针对这起案件的再审,自治区高院形成一个多层次、梯队递进团队调解模式,不断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打消双方种种顾虑。甚至连罗殿龙、蒋浦等自治区高院的院领导都亲自参与了对案件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合议庭不遗余力地进行调解,前后共计20余次与双方进行沟通。法官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耐心、诚心、公心感化了双方,获得双方的信任,促使双方逐渐消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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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言和 案结事了
经过两年多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广西荣和集团自愿以其持有的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1275万股股权代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本息;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已查封、冻结涉及本案的银行账户、资产后,广西荣和集团协助对方在30天内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年诉讼一朝解。令人想不到的是,经过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不仅化解了纠纷,还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据了解,中国信达公司广西分公司还决定为广西荣和集团融资10亿元。
“我们从诉讼对手变为合作朋友,从合作朋友进一步提升为战略合作伙伴,实现双赢、多赢和共赢的良好格局,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为民的成果!”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孙建东在双方和解暨战略合作签字仪式上发出由衷的感慨。
广西荣和集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经过法官多次做工作,由分歧达成和解并形成战略合作伙伴,非常感谢自治区高院领导和法官的支持与努力。今后,他们将与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共同合作,互惠共赢。
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与广西荣和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调解,是近年来我区各级法院坚持调判结合、实行调解优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一个典型案例。
“我们要加快和谐司法力度,把调解作为首选办案方式,让诉讼更加‘人性化\’,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大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罗殿龙在此案调解了结时指出,全区各级法院以这起案件为标杆,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践行司法为民,为广西的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调解,让诉讼更“人性化”
对簿公堂、非要分个输赢的诉讼对手最终成为了战略合作伙伴,这起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与广西荣和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和解,让人们看到了我区法院积极调解、促成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的巨大魅力。
法院调解的积极适用,如今已经成为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的一种最佳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法官们往往能有效地缓解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使诉讼更加“人性化”。同时,法院调解还避免了“一场官司十年仇”的负面效应,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俗话说:没有判不了的案件,只有调不了的案件。足以可见,做好调解工作并非易事,它要求法官有高超的办案技巧。自治区高院的法官们采取了多层次、梯队递进团队调解模式,促成中国信达广西分公司与广西荣和集团达成和解,实现了成功调解。整个过程体现出,调解不仅是一项高水平的审判,也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一种重要途径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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