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卓英戚)1月2日,家住来宾市兴宾区良塘乡的黄女士收到的法院判决书生效,这意味着她想要回自己的房子得到法律认可。23年前,黄想索回借给哥嫂一家居住的房子,哥嫂一直不愿搬离。直到哥哥去世后,黄才下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1978年,家住在良塘乡良塘街附近村庄的黄女士,在自家的一块自留地上建起两间泥瓦房。入住两年后,良塘街发生一起凶杀案,黄女士一家感觉住在街上不安全,便搬回村里居住。
得知黄女士一家搬离良塘街后,黄的哥哥和嫂子覃某便提出:想暂时借住那两间泥瓦房,若黄想要回房子,他们可以随时归还。于是,黄把房子借给哥哥一家人居住。1990年,黄女士找到哥嫂提出想收回房屋,但哥嫂不愿搬出,提出想拿钱购买两间泥瓦房。黄没有同意。几年前,哥哥去世,黄女士又几次向覃某提出收回房屋,但覃某一直找各种借口拒绝。
2013年10月,黄女士决心依法维权,向兴宾区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覃某返还房屋。庭审结束后,主办此案的赵法官特地到良塘街找到覃某,向对方说明利害关系。覃某承认,两间房子确实是小姑子在32年前借给她一家人居住的,她愿意退出房屋,但需要时间。
同年12月上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覃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限期搬离房子,把房子退还给黄女士。覃某收到判决书后没有上诉。今年1月2日,判决书生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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