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绑架 难逃法网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柳州市女子郭某到飞鹅路一停车场取车时遭遇绑架,家人交了50万元赎金后,郭某获救,三名嫌疑人随后相继落网。昨日,记者从柳南法院获悉,三名涉案男子已被判刑。
2013年7月15日下午6时30分,同是26岁的来宾男子黄某、陈某经事先预谋,来到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一停车场内,使用电击的手段,强行把正走向自己宝马轿车的中年女子郭某带上停在旁边的一辆面包车,并将郭某绑架至来宾市良塘镇一甘蔗地内,抢走其随身携带的一台苹果手机,并分两次从郭某银行卡取出4000元。随后,黄某通过郭某的手机通知家属,勒索50万元赎金。
2013年7月17日10时许,郭某家属将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送到黄某、陈某指定的泉南高速公路来宾段的一座天桥下,由黄某在天桥上用绳子将50万现金拉至桥上。二人拿到赃款后于当日12时许将郭某放走。事后,黄某分得赃款23万元,陈某分得赃款27万元。
当日,陈某分得赃款后返回来宾市凤凰镇富尧村一砖厂内,将绑架他人一事告诉亲戚陈某大,并将所分得赃款中的26万元交给陈某大藏匿。陈某大明知是陈某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藏匿。
后来,柳南警方锁定黄某有作案嫌疑后,于2013年7月17日在黄某家门口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收缴了赃款17万余元。
根据黄某指认,警方又将逃往桂平的陈某抓获,之后在陈某大处收缴剩余赃款。
柳南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伙同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陈某大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掩饰、隐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陈二人事前共同预谋,事中分工协助、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陈某大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故意犯新罪,依法予以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黄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陈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撤销陈某大因犯抢劫罪的假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与前罪抢劫罪假释前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2
新闻推荐
●活动时间:4月25日-27日●活动地点:柳州体育中心东门●活动咨询:0772-28051962014南国今报春...
来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来宾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