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澜通讯员邱景晚报讯来宾男子韦瑞斌在入室盗窃时,巧遇女家主回来。随后,他抢了女家主200元,可准备离去时,觉得这事后果严重了,便又将200元留在了房内(晚报曾对此进行报道)。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对于韦某斌的定罪量刑产生了很大争议,他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属盗窃未遂,还是入户抢劫即遂,还是属于犯罪中止呢?6月27日,城中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应属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
城中法院认为,韦瑞斌以盗窃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所,被回家的被害人发现后采用暴力方法威胁被害人,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被告人韦瑞斌的行为性质已从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但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情形,是否认定既遂,必须排除被害人对财物的事实支配,即被告人必须将该财物带离房间,排除房间的内控功能,使被害人失去对该室内财物的支配力,方可认定为既遂。本案中韦瑞斌虽然已经取得被害人被迫交出的200元,但其未离开房间,劫取的财物尚未完全脱离被害人的控制。韦瑞斌在离开房间之前,意 识到其行为后果严重,遂将该200元留在房间内,系在入户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最终,城中法院一审判决韦瑞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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