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全晓岚)男子钱某租车在柳州市偷狗,被发现后连人带车跌落水塘,最后被拘留还要赔偿车主的修车费。日前,在法官调解下,钱某同意赔偿车主损失1.6万元。
2013年10月,钱某从来宾市来到柳州,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听闻狗肉价格普涨,遂萌生偷狗卖的念头。随后,他与老乡覃某商量,由其负责找车,覃准备迷药。
钱某找到租车行的李某,称要租车上下班。简单审核相关证件后,两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钱某租了该租车行的一辆小轿车,月租金3500元。
当年11月27日,钱某与覃某开着租来的小轿车,到柳石路一农场偷狗,被农场守卫和巡逻民警发现。慌乱中,两人驾车栽入路边水塘里,被民警及守卫救起。
该小轿车的车主是杨某。案发后,杨某为修车,支付修理费及拖车费共3.4万余元。他把钱某和李某诉至鱼峰区法院,要求两人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钱某自知理亏,但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李某虽同意部分赔偿,但认为杨某主张的修理费用过高。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希望原、被告双方都能体谅对方的损失和难处。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赔偿杨某修理费4000元,钱某赔偿杨某1.6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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