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控一杯现年34岁的黄某和31岁的韦某,都是来柳打工的来宾市人。
由于好逸恶劳,尽管都受过公安机关处理,但仍不思悔改,继续重操旧业,企图以入室盗窃寻找发财捷径。14日晚,两人结伙窜到鱼峰区鸡喇路一单位生活区,当发现一栋楼的二楼房间房门虚掩时,大喜过望,马上准备实施盗窃,不想竟然闯进了“灵堂”。
照说碰上这种事情很多人都会觉得“不吉利”,可这两人发财心切,绝不做“杨白劳”,仍盗走现金300元。正在他们继续寻找财物时,被家主发现。黄 、韦二人竟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喷向众人,结果被众人合力制伏,并及时报警。据警方透露,黄某和韦某的行径不仅仅是入室盗窃,已经涉嫌入室抢劫,两人现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见晚报9月16日08版)黄某和韦某的行为,从表面看,像是入室盗窃,为什么却以涉嫌入室抢劫而入狱呢?先看看 盗窃罪及抢劫罪的特征: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单位或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是多次盗窃屡教不改的行为。抢劫罪,是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转化犯罪”的关系。所谓“转化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较轻的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行为的变化,使其性质转化为严重的犯罪,以法律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黄某和韦某入室盗得现金后,被人发现即束手就擒,属涉嫌盗窃罪。盗窃所得数额不大,相应的处罚会较轻。遗憾的是他们在被发现 、被围捕时,实施暴力威胁,用辣椒水喷向众人。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 、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是抢劫罪,其各种抢劫行为,都规定有相应的刑期及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执法有据,黄某和韦某的可耻下场,是他们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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