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覃仪晏 李甲)见在街上的房子空闲,来宾男子梁某将房子租给了3名女子进行卖淫,每完成一桩“生意”收取“场地使用费”5元。10月14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梁某家住兴宾区石牙乡下农村,其叔叔在石牙街上有一套一室一厅的砖瓦房。在叔叔婶婶去世后,该房子由梁某继承,但梁某没有搬到这里居住,房子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今年4月初,从外地来的女子林某、韦某和蓝某想跟梁某租房子来做“生意”,称每完成一桩“生意”给“场地使用费”5元。梁某就将房子租给了三人使用。
为了协助对方做“生意”,梁某还在房子卧室的床铺上放置了大量卫生纸,而每天都来烧好开水,放在房间内供林某等人与嫖客使用。有时,他还在房屋外帮忙放哨。每名女子完成生意后,都会向梁某支付“场地使用费”。今年6月14日上午,梁某来到房子收取了林某等三人的“场地使用费”。当日下午2时许,警方将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林某、韦某和蓝某,以及嫖客何某、陆某抓获,并从韦某手上缴获卖淫所得的赃款230元,从蓝某手上缴获赃款105元。警方根据卖淫女的交代,也将房子的主人梁某抓获。梁某供述,他从今年4月起至6月14日,共收取“场地使用费”1000余元。
兴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为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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