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中国梦 同祝祖国好——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5周年广西成就展示
核心提示: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全新工作职责。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自2010年全面铺开以来,先后探索出“南宁经验”、“钦州模式”、“来宾样本”等先进典型经验,得到了司法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在新形势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总体要求,自治区司法厅积极推动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全面加快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迎来新发展
2014年10月16日上午,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梁振林与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韦启志共同揭开红绸,宣布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正式挂牌办公。
此前,自治区司法厅通过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处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9月,自治区编委批复同意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工作处更名为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并同时核增政法专项编制至11名。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赵波指出,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成立,是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历史性标志,这是对我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肯定,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我区是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第二批试点省份。自2010年全面铺开以来,全区14个市、113个县(市、区)、1231个乡镇(街道)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全覆盖。
同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加强社区矫正专兼职队伍建设。在社区服刑人员较多的乡镇,探索按照15:1的比例聘用社区矫正协管员(社会工作者)。加强与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合作,与团区委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彩虹桥行动”,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目前,全区有专(兼)职工作人员1824人,社会工作者1173人,社会志愿者18930人。
信息化“管控”打造社区矫正“无形之手”
社区矫正是“没有围墙”的监狱。信息化平台的应用成为社区服刑人员管控的重要手段。在来宾市,社区矫正与中国电信合作,建立市、县、乡三级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库,随时查询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矫正工作记录。对严管社区服刑人员采取配带有GPS定位功能的手机,适时监控社区服刑人员动态。近期将完成声纹识别和指纹识别的功能建设。声纹识别可通过语音来辨别社区服刑人员身份,防止社区服刑人员所配带的定位手机人机分离,以达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管控;指纹识别用于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社区服务的考勤管理,以便为考核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提供依据。每个基层司法所还配备执法“矫务通”手机,执法人员携带“矫务通”手机进行家访、走访和查找社区服刑人员,并随时将工作情况上传县级社区矫正信息指挥中心,极大提高社区矫正能力和工作效率。
“教育+帮扶”为社区服刑人员重塑新生
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效途径。
通过在全区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积极参与“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培养其社会公德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南宁市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还探索了心理矫正方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增强了教育改造效果。
钦州市则以“感化矫正人性、励志促其新生”的思路,建立“精神上扶心,生活上扶困,就业上扶技,发展上扶业,智力上扶学,促进思想和行为转化”的“五扶一促”工作模式,进一步激发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自觉接受改造的积极性。
各地建立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区落实低保843人(次),落实承包田17101人(次),开展技能培训5012人(次),进行指导就业或就学9316人(次),其他情况落实2782人(次)。
我区以“抓基础、定制度、强管理、显实效”为重点,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目前,全区在册服刑人数由2009年的439人发展到18074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6930人,累计解除18856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累计再犯罪65人,累计再犯罪率0.18%,低于全国0.2%水平,没有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南宁经验”、“钦州模式”、“来宾样本”等先进经验得到了司法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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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扶,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目前,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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