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宾阳县县长陈咸华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陈咸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82万元上缴国库。
陈咸华曾任广西宾阳县县长、南宁市林业局局长等职务。审理查明,陈咸华在任隆安县县委副书记、宾阳县县长、南宁市林业局局长期间,通过向有关部门领导打招呼,或是手中职权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朋友杨某、阮某(均已被提起公诉),收受宾阳县城建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覃某、广西德隆荣昌房地产公司老板徐某、广西振阳房地产公司农某等人76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2年7月,陈咸华因涉嫌受贿罪被自治区检察院立案侦查。2013年7月,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版图文均据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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