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曾德文 杨帆)韦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上开了一家加油站,今年年初从一家私人开设的来宾某石化公司进了两批汽油和柴油,结果被客户反映油料质量有问题。当他正在跟石化公司交涉时,却意外地收到了石化公司状告其拖欠货款的法院传票。11月14日,石化公司因拿不出有力证据被兴宾区法院一审判处败诉。
去年11月,韦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来宾某石化公司的总经理谢某,并口头达成买卖成品油的协议。今年1月和2月,石化公司根据韦某的订单先后两次给对方运送油料,其中汽油2.28吨,柴油1.66吨,总价33562元。收到油料后,韦某通过网上汇款的方式,分5次将1.6万元油款汇至石化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但是,韦某发现前来加油的很多顾客都反映他的油料有质量问题,他立即将情况告知谢某,谢某答应将加油站还没卖完的油料拉回另行处理。
今年3月20日晚,石化公司的车子到加油站拉剩余的油料,韦某不在家,他得知自己的亲戚也不在加油站监督拉油料,韦某即派人阻止拉油,但是对方还是成功地拉走剩余油料。对剩余油料到底被拉走多少数量,价钱多少?韦某和石化公司之间产生了扯皮。今年8月17日,石化公司将韦某告到了兴宾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支付拖欠的货款33562元和逾期利息。
11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石化公司经查实核对,认可了已收到韦某支付的1.6万元油款。但对于剩余油料被拉走多少的问题,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此外,石化公司又在庭审中要求韦某支付的拖欠货款增加至478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化公司分两次运送给韦某的油料,送货单上只有油品名和数量,没有单价及金额,收货单位有韦某的签名。对于被拉走的剩余油料,双方未书面结算过,也未达成支付剩余货款的协议。另外,石化公司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至47870元,对增加的部分未提供有书面证据,也未补交增加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石化公司起诉韦某拖欠的油款33562元,依据是两份送货清单,但送货单只写了油品名和数量,没有单价及金额。在庭审中,韦某也对原告石化公司计算的方式和金额提出质疑,原告未能在这方面向法庭提供有力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标的至47870元,因未补交增加诉讼标的的诉讼费,法院不予审理增加的那部分标的。因此,驳回原告来宾某石化公司的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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