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法
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吴燕惠)俗话说,父债子还。但是来宾市的韦某死后,他身上还背负着两个朋友的15.7万元债务,和他同居女友与一子一女并不愿承担债务,那么两名债权人到底该告谁偿还债务呢?
韦先生和韦女士与韦某都是兴宾区寺山乡老乡,也是多年的朋友。去年8月和9月,韦某因急需用钱,向韦先生借款10万元,向韦女士借款6万元,两笔借款都约定还款期为一年。可到了当年12月底,韦某却突然因病去世,这让债主韦先生和韦女士一时慌了神,两人拿着借条向韦某的同居女友以及一子一女索还借款,但3人都不愿代韦某偿还这两笔债务。
今年3月,两韦同时起诉到兴宾法院,要求韦某的同居女友黄某和两个孩子在继承韦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全部债务。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韦某的父亲和母亲也可以继承儿子的遗产,由于韦某的父亲已去世,于是追加韦某的79岁母亲陈某为其中被告人。
在庭审中,黄某辩称,她与韦某系未婚同居共同生活,不是合法夫妻,期间虽生育了两个孩子;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但她和韦某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韦某的借款行为应是其个人行为,应由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韦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韦某的两个孩子则当庭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韦某母亲表示愿意继承韦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韦某生前除了和家人居住在乡下外,去世前曾以自己的名义在来宾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交了首付。同时还查明,韦先生借款给韦某时,已扣除了3000元作为利息,因此实际借款只有9.7万元。
法院认为,两案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不能认定韦某与黄某之间具有夫妻关系以及韦某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韦某的债务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两个孩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因韦某的两个孩子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继承,其母亲陈某表示愿意继承韦某的遗产。
12月19日,兴宾法院根据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判令陈某在继承韦某的遗产范围内,分别对原告韦先生借款9.7万元和韦女士借款6万元承担偿还责任;驳回韦先生和韦女士要求韦某的同居女友与儿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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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来宾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