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李杰)6月15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在来宾市开米粉店的张某,由于店里的米粉被来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出“不合格”,而遭到处罚。但张认为自己没错,拒接受处罚,坚称被罚的对象应是米粉供货商,于是将来宾市食药监局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12月11日,来宾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到张某所开的米粉店作例行执法检查时,对店里刚进货的散装干米粉进行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米粉样品的酸度、霉菌、大肠菌群等技术指标均合格,但同时也检测出一定含量的二氧化硫残留物。根据相关规定,大米制品中不得含有二氧化硫残留,由此检验结果显示部分指标不合格。
由于张某店里的米粉被检出含二氧化硫,食药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认为这属于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食品的情形,于是对米粉店展开立案调查。今年1月,来宾市食药监局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为由,对米粉供货商给予警告处罚,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后,食药监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给张某的米粉店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其施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尽管此后张某提出申辩,但食药监部门最终还是向他开出了3000元的罚单。张某不服,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6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对销售不合格米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法律错误。他提出,食药监部门不应处罚米粉店,因为被抽样的干米粉并非自己店里生产,而是从供货商那里进货,他称并不清楚米粉中是否含有添加剂,自己也是受害者。如果要罚,应当处罚供货商,而不是米粉店。
对此,被告来宾市食药监局认为,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适用法律认为错误是片面理解。正因为原告的米粉店使用了不合格产品,作为主管部门才对其进行处罚,目的是为了让原告对消费者负责。
鉴于张某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庭审结束后,法官主持了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张某撤诉,被告将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处罚金额由3000元调整为10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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