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判决一起某汽车销售公司旗下4S店欺诈案。
因该公司将一辆里程表的读数与实际行驶公里数不相符的轿车卖给顾客 ,被法院判决“退一赔三”(退还消费者购车款和赔偿3倍购车款),并赔偿消费者因购车产生的相关费用 ,共计19万多元。
4S店出售使用过的轿车顾客不爽起诉维权
2015年1月14日 ,市民王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旗下的4S店签订了一份合同 ,约定王女士以45500元购买该公司一辆手续齐全 、合法全新的小轿车 ,并委托公司代办上牌。8天后 ,王女士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 ,还支付了车辆购置税4200元 、车船税360元 、交强险保险费950元 、商业保险费2283.31元 、代办上牌服务费500元和购买隔音防水车垫费350元等六项费用8643.31元。王女士提车时 ,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
2月16日 ,王女士高高兴兴地驾车回桂林老家过春节。途中发现刚买的新车2个音响有问题 ,又在副驾驶储物箱中发现了汽车销售公司半年前为该车购买交强险保险单 ,心里顿时凉了半截。于是她多次到公司要求退车 、换车 ,并赔偿损失4500元 ,均遭到拒绝。王女士于3月18日向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原告购买的轿车交付 ,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履行完毕 ,不同意退车 、换车 ,也不同意赔偿。
庭审后 ,王女士又查到该公司曾于2014年6月25日在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为该车办理过临时号牌 ,号码为桂B8301E ,于是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撤回了第一次起诉。
委托律师第二次起诉要求公司“退一赔三”
第一次起诉撤诉后 ,王女士委托律师以欺诈为由重新向柳北区法院提请撤销双方所签合同 ,将轿车退给公司 ,公司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00元;赔偿王女士车辆购置税4200元 、车船税360元 、交强险保险费950元 、商业保险费2283.31元 、代办上牌服务费500元和购买隔音防水车垫费350元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并赔偿王女士三倍购车款136500元。
公司出售车辆是否欺诈成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
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本公司出售的是“库存车”,目前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库存车”和“新车”的概念 ,更没有明确“库存车”不能出售 ,因此公司不存在欺诈。
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则提出 ,涉案车辆半年前就已经在车辆管理所办理过临时号牌 ,并上过高速公路 ,足以证明该车已被使用过 ,而且从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收费站出具的证明来看 ,2014年6月26日该车从柳州站驶入高速公路到来宾市出站 ,单程行驶的公里数为68公里 ,加上返程及在柳州 、来宾两市的市区道路行驶 ,再加上仓库到4S店 ,4S店到车管所等路程推断 ,涉案车行驶的公里数起码200公里以上 ,而被告在交车时轿车里程表的读数只有33.7公里 ,足以证明被告在交车前调整过里程表的读数 ,或在王女士提车之前的行驶是断开了里程表的 ,否则该车不可能在卖车时只有33.7公里。
而公司并没有将这一影响消费者购买该车的重要信息告知王女士 ,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规定 ,公司应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王女士。
法院采信原告律师意见判公司三倍赔偿消费者
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 ,公司应交付王女士全新轿车 ,但涉案车辆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远远超出了新车所允许的行驶合理公里数 ,且公司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在销售时却没有告知消费者王女士 ,已构成欺诈。
8月25日 ,柳北区法院判决:撤销王女士与公司所签合同 ,王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公司 ,公司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00元;并赔偿王女士车辆购置税4200元 、车船税360元 、交强险保险费950元 、商业保险费2283.31元 、代办上牌服务费500元和购买隔音防水车垫费350元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增加赔偿王女士136500元 ,共计190643.31元。案件受理费2056.5元由公司负担。
日报通讯员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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