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陆金发 谭耀仁)在来宾市一所小学读书的男生小鑫,课间活动玩游戏,被高年级的男生小令推倒受伤。12月18日,兴宾区法院一审以校方和小令存在过错为由,判处校方赔偿小鑫经济损失2.2万元,小令的父母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9月19日下午,就读兴宾区凤凰镇某小学一年级的小鑫和其他学生在学校的升旗台玩游戏,在游戏过程中,三年级男生小令将小鑫从高约0.6米的升旗台推下,致使小鑫的右手腕骨折。校方发现后,将小鑫送到医院治疗。小鑫因受伤无法上学,休学半年。
小鑫的父母多次找小令的监护人、校方要求赔偿损失,但对方各执一辞,导致赔偿无果。小鑫父母认为,小令造成小鑫受伤,其父母曾某和卢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凤凰镇某小学存在管理和教育方面缺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今年8月,小鑫的父母将学校、小令及其父母起诉到了兴宾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3.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小令的父母曾某夫妇辩称,小令没有推小鑫,小令在小鑫受伤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凤凰镇某小学则认为,在小鑫受伤过程中,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职责,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发时,原告小鑫年仅7岁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所玩的危险游戏,小鑫被小令推下升旗台受到伤害,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确有失职之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小令作为直接侵权人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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