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陆金发 谭耀仁)来宾市的叶某从经销商处购买水泥建房,结果发现水泥不凝固,于是带人围堵水泥生产厂家讨说法。厂家为挽回名誉,将叶某告上法院,要求叶某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恢复厂家的名誉和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兴宾区法院一审认定叶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其需赔偿因影响厂家运输造成经济损失1850元。
2014年7月,叶某买了来宾市某建材公司生产的水泥建房。在铺设房子地基时,他发现所用的水泥浆存在不能凝固结硬的问题,于是向经销商反映了此问题,要求水泥生产厂家派人来处理。
两天后,公司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核查,认为厂家生产的水泥并没有质量问题,并告知叶某如有意见,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此事。听了技术员的说法,叶某很生气,认为这是厂家在故意推卸责任。当日上午,他带了30多人到水泥生产厂家的大门,要求厂家给个说法。厂家表示,已经检测过,叶某所购买的水泥没有质量问题,叶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让叶某没有想到的是,2015年6月,厂家向兴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在来宾当地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厂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堵门影响货车进出造成的经济损失3700元。
在庭审中,叶某辩称,来宾市某建材公司生产的水泥确实存在不凝固问题。他跟村民去厂家反映问题,但没人接待答复,所以在厂家大门外等候。其行为并不影响厂家的货车进出,也没有给对方的生产和名誉造成影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向来宾市某建材公司反映水泥不凝固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和问题,没有诋毁、诽谤厂家的名誉,也没有给厂家造成名誉损害。水泥检验报告鉴定叶某购买的这批水泥质量合格。该报告作出后,叶某也没有对厂家的水泥产品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因此,厂家主张叶某侵害其法人名誉权,要求叶某赔礼道歉,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在民事纠纷方面,叶某反映问题的方式不当,导致厂家生产用料未能及时输送,应当赔偿给厂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另外,对于水泥客观上出现的不能凝固的问题,厂家未能及时向客户答复和解释,怠于处理,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叶某的民事责任。
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由叶某赔偿一半经济损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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