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陆金发
村集体所得的40万元租金,竟然被村民组长利用帮保管的机会偷偷挪用了18.8万元,同时还与另外三名村民花掉了剩余的17万元。在村民组长将私自挪用的18.8万元返还回来后,村民将4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退还剩余的17万元,4人竟然声称这部分钱已被他们拿去打官司花光。近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以4被告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判令他们将声称花掉的17万元全数返还给村集体。
集体收益没了
2009年12月,中铁七局湘桂铁路工程第三项目部开始租用兴宾区凤凰镇龙岩村龙岩屯集体所有的傍山采石场进行采石修建铁路,租期3年,每年付给龙岩屯租金15万元。
直到2010年5月,龙岩屯村民组长韦某明和村民樊某学、张某强、梁某军等人,代表龙岩屯小组与中铁七局湘桂铁路工程第三项目部签订了租赁合同。
2011年,龙岩屯253名村民以傍山采石场发包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将村民组长韦某明和上述3名村民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傍山采石场的合同书。2012年7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龙岩屯村民的集体诉讼请求。
然而,打完这场官司后,村民通过清查村民小组的账目,发现租赁方每年都按期支付了租金,三年租金共45万元,可其中的40万元却不翼而飞。而这些租金,一直都是交由村民组长韦某明保管。
声称钱被花光
2014年8月,村民向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报案,称韦某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村集体租金共40万元。立案后,兴宾分局冻结了韦某明账户存款4.1万余元,结案后将这笔资金退还给了龙岩屯。兴宾区法院查明,韦某明共挪用了18.8万余元。根据其交代,剩余的17万余元已被他交给了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另外三名村民樊某学、张某强、梁某军。当年12月16日,兴宾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韦某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要求其将自己挪用的18.8万元归还龙岩屯集体。判决生效后,韦某明通过法院将自己挪用的18.8万元归还给了龙岩屯集体。
2015年11月,为了讨回剩下的17万余元,村民集体将韦某明和樊某学、张某强、梁某军告到了兴宾区法院。在庭审中,4名被告辩称,2012年,为了应对村里253名村民要求撤销傍山采石场合同书的那场官司,他们已经将这17万余元全部花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的17万余元系龙岩屯小组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所得收益,属于龙岩屯全体成员所有的财产,4名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占有和使用上述资金,已侵害了龙岩屯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应将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屯集体。他们关于前述资金系为打官司而花费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该案中,4名被告共同将屯集体应得的租金17万余元花费掉,构成了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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