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通讯员钱雄耀)5月13日,市水政监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黄某某 、韦某某两位采砂老板在禁采区偷采河砂的违法行为各给予处罚2万元。
5月6日凌晨3时14分,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船只巡查柳江河道至距离螺丝岭大桥上游2.8公里处,发现一艘采砂船正在河里采砂。执法人员当即登船进行调查,随后又要求船主将采砂船驶往白露码头停泊配合调查。经查明,该采砂船系鱼峰区东环大道81号黄某某所有,5月6日凌晨1时行驶至上述河段偷采河砂,共采得鹅卵石100立方米。
5月6日凌晨4时,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船只巡查柳江河道至露塘渡口上游690米处时,发现一艘采砂船正在河里采砂。
执法人员同样采取上述做法,一番登船调查后,责令船主将采砂船驶往白露码头停泊配合调查。经调查得知,该采砂船系来宾市兴宾区蒙村乡盘龙村韦某某所有,5月6日零时行驶至上述河段偷采河砂,共采得鹅卵石120立方米。
鉴于黄某某 、韦某某均在柳江禁采区内偷采河砂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和自治区河道管理法规和规定,市水政监察支队分别对他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各给予处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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