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刊讯(记者 韦朗城 通讯员 谢松宸)近日,一起由家庭纠纷演变而成的故意伤害案,经兴宾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陆某甲将受害人小梅(化名)中指咬断,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决陆某拘役五个月。
今年2月17日晚上11时,被告人陆某甲因琐事闯入兴宾区石陵镇二山村民委三山村小梅家,后与受害人小梅(化名)以及陆某乙、陆某丙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甲将受害人小梅左手中指咬断。经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被害人小梅为中指完全离断伤。
案发后,陆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伤害小梅的事实。经鉴定,小梅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及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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