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近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宣判,副乡长蓝某因醉酒驾车,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今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来宾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在来宾市红水河大道裕达华庭小区附近路段执勤时,经吹气检测发现一名开小型普通客车的男子是酒后驾驶。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检测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此人就是兴宾区某乡镇的副乡长蓝某。
近日,兴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被告人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判决被告人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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