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象州讯(通讯员陈敬东 记者王小丁)象州县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李某在负责征地过程中,收受贿赂30万元,并伙同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47万余元私分,其个人分得11万元。日前,象州县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2012年,象州县南区路网工程要征收刘某文(另案处理)承包的象州镇“斗蓬岭”的果地,时任该县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副主任的李某,利用负责征地的职务之便,在征地过程中给予刘帮助。刘为表示感谢,送给李某一张内有20万余元的银行卡。在征收“斗蓬岭”果地时,李某还先后收了他人共10万元“感谢费”。
2008年12月,象州县政府征收象州镇城西社区位于白坟岭的集体土地时,李某与上述社区干部胡某等4人骗取征地补偿款22万余元,李某分得3万元左右(本报11月11日13版曾报道)。2009年到2010年,李某还伙同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自己共分得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47万余元后私分,自己分得11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实行数罪并罚。法院结合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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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象州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