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象州讯(通讯员陈敬东 记者王小丁)听闻集体鱼塘被国家征收,获得的补偿款归集体所有,象州县4名社区干部动起歪脑筋,与征地办工作人员将“集体”转化为“有主”,骗取补偿款20余万元后私分。日前,经象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社区干部胡某、韦某、李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没收财产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象州县政府征收象州镇城西社区居委会管理的位于白坟岭一带的土地。居委会干部胡某、韦某、李某、张某,协助该县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的李世明、覃茂祥(另案处理)征地。胡某等4人问该处一个无人承包的集体鱼塘是否有补偿,李、覃提出,可找人代理,以他人名义承包鱼塘,拿到补偿款后,再给代理人一些钱。
胡某等4人遂找到武宣县退休职工黄某(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答应事成后给他1万元。黄某明知是造假行为,仍同意在《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中作为“乙方”,与“甲方象州县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签字。该协议上,虚列挖鱼塘人工费、机械费及鱼苗费等补偿项目共22.49万元。李、覃则拟定《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等,将上述款项汇到黄某的账户。
22.49万元到账后,第一天覃茂祥取出10万元,第二天取出12万元。除分给黄某1万元外,胡某等4人各分得2.75万元。
案发后,胡某等4人及黄某尚未受到讯问时,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所得赃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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