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象州讯(记者王小丁 通讯员覃健)象州县罗秀镇大周村农民陈某,用了某品牌的复混肥后,意外发现稻田出现烧苗现象,每亩烧苗率达40%。陈某找经销商讨说法时,工商部门介入调解,最后获赔2.7万元。
9月15日,象州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罗秀镇大周村农民陈某投诉。陈称,他8月底购买了3500斤某品牌复混肥,70亩晚稻田每亩施放了50斤。5天后,陈发现稻田中不时有禾苗干枯死亡。陈赶紧灌溉稻田,烧苗现象才没有恶化。陈认为,一亩有水的稻田施放50斤复混肥,并不过量,现在出现烧苗现象,应该与所用复混肥有关。
工商人员组织复混肥厂商及农户调解。经销商认为,自己经销的化肥属正规厂家生产,有产品合格证,认为陈是在敲诈。工商人员调查发现,该厂生产的复混肥,没有掺杂使假行为。为了解开复混肥烧苗之迷,工商人员请教农技人员。农技人员指出,复混肥中的缩二尿过高也会导致烧苗,但这种现象很少见。
工商人员还专门查看了化肥包装袋。该厂生产的复混肥说明书中注明:使用该复混每行间隔10至15厘米施放,而陈撒复混肥并没有按照此方法。而生产商和经销商在销售这种复混肥时,并没有向陈某说明清楚。
工商人员指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经营者则有告知的义务。经工商人员与生产厂家现场查看损失情况,每亩烧苗率估计达40%,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生产商决定以每亩损失40%计算,共计赔偿陈某2.7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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